针对
建筑工程中存在的质量不合格现象,应依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如遇项目中的个别部分存在质量瑕疵,所涉及的缺漏程度尚可通过细致修复以达到合格标准,同时不会对后续的使用性能及外观特色产生负面影响者,我们主张运用返修手段来改善这部分的质量状况。
其次,若建筑物的承载能力方面存在质量问题,可考虑采用加强结构的方法予以修复。
再者,若是经过前述方式均未能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时,将不得不采取回工重做的策略处置。
其次,假如即使采取了返修或加强结构的举措,仍旧没法有效弥补质量不足之处,甚至已经到了无法修补的地步,我们建议通过限制建筑物的使用范围来妥善应对。
此外,对于那些通过以上各种措施仍然无法解决的质量问题,严重到需要报废该建筑物为止。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质量问题可以暂不作处理:
首先,只要此类问题并未对整体结构的安全性、制造工艺流程以及用户需求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即可;
接着,只要后续工序能够及时跟上,完全有可能消除已经产生的质量缺陷也可以不用过于担心;
最后,当质量问题被经过法定检测机构坚定为合格品时便无需过分忧虑,因为这无疑是对建筑物质量的客观肯定;
还有,即使某个部位的质量缺陷经检测后发现未能达到最初设计需求,但是,如果经过原设计部门经过详细计算后表明并不影响整个结构的安全性能与实际使用需求的话,那么同样不必过于忧虑。《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