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与
欠条难以简单地评价哪种更好,它们皆具备相应的
法律效力,然而两者间又存有相当显著的区别。
其一,借据能够有效证实资金
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往往源自于相关借贷活动的发生;
相较之下,欠条则通常用以确认真实的
欠款关系,欠款可能源于诸如货物买卖、
房屋租赁、利息支付等多种原因。
其二,在
诉讼时效方面存在明显异同。
若借据或欠条已明确约定了偿还期限,则诉讼时效的计算始于该
期限届满之时;
反之,若未作明示约定,那么,对于借据而言,诉讼时效则需从
债权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而
欠条的诉讼时效则自欠款实际形成之时开始起算。
至于其三,借据往往鉴于特定借款行为而成立,形成的原因相对单一;
相比之下,欠条的成因纷繁多样,既可基于
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款,也可缘于
劳务关系产生的欠款,还包括企业
承包导致的欠款以及
损害赔偿引发的欠款等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