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极为重要的是,所谓‘
假离婚’并非法定概念。
简而言之,此类型夫妇并不真正希望
离婚,仅为达成特定目的而短期内暂时离婚,待目标达成就恢复原有家庭地位。
无论此类夫妇当初为何目的而离婚,他们行使的离婚行为均具有完全的
法律效力。
配偶双方自领取
离婚证之日起,原有的婚姻关系即宣告终结,各自成为独立个体,不再具备夫妻间应尽的
权利和义务。
当
离婚协议签署妥当之际,若有一方不愿
复婚,此决定同样依法成立。
实际上,实践中不乏一些案例显示,一方本着真意意图离婚,而代之以虚伪的离婚承诺,以期获得对方的支持配合。
然而,待目的圆满实现之时,另一方却遭受到恶意的欺骗与戏弄,复婚事宜宣告破产,承诺复婚变得遥不可期。
在涉及"假离婚"的案情里,最易引起争议的焦点便是
财产分配的问题。
针对财产归属这一议题,夫妇通常在签订离婚协议的阶段便做出相应规划安排。
依据这份协议,可能规定将属于双方所有的
共同财产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中一方
继承。
然而,如果在正式离婚后,各方并未能如预期重新建立家庭生活,另一方自然会感以为自身的
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犯,从而采取行动向法庭提请
起诉,请求裁决离婚协议无效以及废除该协议。
在此种情况下,唯有当申请人能举出
证据印证存在
欺诈或者强迫两种情况,亦即代表他们的意愿并非真实所想时,才有可能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
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
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