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作为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之一,理所应当地享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评估请求的权力,以期对相关不动产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进而推动该等不动产的顺利登记。
产权所有人既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启动者,亦在整个登记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核心角色。
不动产登记部门则会秉持为产权所有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严格按照权利人的申请及具体需求来完成各项不动产登记事务。
然而,当产权所有人未主动提出评估请求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对其采取非强制性的态度,尊重产权所有人的意愿与决定,不可擅自对其进行强制性评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