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之下,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将
彩礼予以退还,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双方并未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结婚登记;
其次是在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最后是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了财务,这使得其自身的生活状况变得困难重重。
在此类情形中,第二、第三项的情况适用,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需已
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男方均不可主动要求女方归还彩礼,若女方自愿作出退让的话,法律也是不会对此有所限制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