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一方身染法定禁止缔结良缘之恶疾,或是由于生理缺陷或者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进行性交流,并且疗效甚微者;
2.男女双方在婚姻大事方面未能深入了解彼此时便草率戛然而止,而婚后亦未能构建和睦融洽的夫妻关系,致使家庭生活令人忧心忡忡;
3.男方/女方在婚前对另一半的病情有所隐瞒,待婚后病魔缠身再无法治愈,或者在婚姻缔结之前就已经意识到对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但仍然决定牵手走进婚姻殿堂,又或者是在婚姻生活中某一方不幸罹患上精神疾病,久治不愈;
4.有一方在两人的感情世界里以欺瞒为手段,或者在
结婚登记手续过程中采取
欺诈手段,从中获取
虚假的《
结婚证书》;
5.在男女双方完成
婚姻登记程序之后,并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间存在强烈矛盾冲突,对未来的走势都看不见清晰的希望;
6.买卖包办性质的婚姻形式,使得
结婚伊始便满是恩怨情仇,随时都有可能结束这段不道德的婚姻关系,又或者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已历时良久,但却未能在感情层面产生深厚的联系与共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