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情形下,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当员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之时,企业皆可根据自身意愿,依法行使单方面解除权:
(1)在
试用期内,被证明其并不符合相关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内部
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3)在岗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以及(4)员工因涉嫌
违法犯罪行为而受
治安处罚或受到
法律制裁者。
其次,即使员工并无任何
违规行为,但如果公司遇到以下任意一种特定情形,亦可依据
劳动法规定,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过在此之前,应按照相关
法规要求,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该员工。
具体而言,这些情形包括:
(1)员工因病或非因
工伤,
医疗期结束之后,若无法胜任原有工作,且公司并未能为其找到其他适当岗位工作者;
(2)员工原本具备一定工作能力,但在接受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
以及(3)由于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考虑到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动,导致原有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