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与规定,对于
行为人为谋求不当利益,运用
欺诈手段获得了数量较大且无法归还原主的资金,同时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便可初步判定其存在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一
主观故意:
首先是行为人明明知晓自己已无偿还能力却仍大额诈骗他人财产;
其次是在非法取得他人财产后仓皇逃离现场;
再次是对骗得的钱财任意挥霍使用;
接着是将骗来的财物用于进行违反法律
法规等不良行为的;
然后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抽逃或转移所骗资金,隐藏
个人财产,企图逃避退还被骗资金的责任;
最后则包括隐匿、销毁相关会计帐册或制造
虚假破产宣告和
公司倒闭等情形,企图以这种方式逃避返还被骗资金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