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租赁活动中,倘若双方在
签署合同时并未就
违约金进行明确规定,那么一旦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则应当承担起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赔偿实际上已经造成的损失之责任。
当合同一方未能按约履行自身义务或者其履行方式与约定内容不符,导致相对方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此时损失赔偿额度应该尽可能地等于由这个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具体损失,这不仅包括了合同正常履行直至终止后可能带来的预期盈利,更不能超出其实务中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由违约可能引发的潜在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