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的任意时间段内,无论是一方还是共同,只要其实际状况或
抚养能力出现了显著性的改变,就都拥有这一项权利,提出请求对其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进行调整。
然而,关于对于年龄已达18岁及以上且为成年人的子女,因其已经具备并实现了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进行各种类型的民事活动,因此,他们以完全
民事行为人的身份行事,所以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或是改变与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
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