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性别生活并非法律规定的婚姻解除之法定事由,但在现实中,夫妻间的性生活状况却可能成为导致两人情感决裂的重要因素。
如果这种情况并非由于合法的工作需求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的长期
两地分居且未持续性的进行过性行为长达两年以上的时间,那么婚姻
当事人便有权向法庭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依照常规惯例来说,若是通过协商难以达成
协议离婚,当事人便可选择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求
离婚。
在正式启动
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需携带包括
结婚证、
身份证件、
起诉书以及对方身份证明或者居住信息在内的相关文件前往
管辖法院进行
立案备案。
随后,等待法院组织审理并作出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