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
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租赁的,然而其租赁行为并非仅限于
宅基地本身,而是必须连同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整体进行租赁。
尽管法律明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仅能合法持有且使用一块宅基地,但将宅基地及相应建筑物出租却不视为对这一界定的
挑衅或者僭越,因为如此操作依旧不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权方和所涉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