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如员工不幸因公去世,他们的亲友将有资格依循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首先,丧葬补助金的数额是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六个月;
其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方式则与其前述工资水平紧密相连,以亲友们在死者生前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
丧失劳动能力来衡量,发放的额度如下:
伴侣每个月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友每个人则为每
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失去至亲的孤寡老人或是孤儿来说,他们的
抚恤金更有所提升,达到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全体亲友享有的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额;
最后,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数额,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在
停工留薪期中因遭到事故伤害引致身故的残疾职工,如果其亲友能证明,也可以享受同等条件下的待遇。
以上便是我们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的详细解读,欢迎各位查询有关规定,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
因工死亡,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
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