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事故的处理,通常情况下都是由相关的
医疗机构来承担
赔偿的责任。
若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时遭受到了身体上的损伤或其他形式的伤害,并且这些伤害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的过失所导致的话,那么,医疗机构就必须要承担起赔偿的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方面的损失,向
受害人支付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等为治疗和康复而产生的合法花费,同时还需对那些因为
误工而导致自身收入减少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