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涉及
诉讼离婚事项,则无需经过
离婚冷静期这一环节。
反之,仅对于
协议离婚而言,离婚冷静期方为必要条件。
根据现行
法规,自
婚姻登记机构接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如果有任意一方表示不愿离婚,应有权向该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于冷静期结束之后的同一期限内,双方均需赴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发放
离婚证明文件;
如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将被视作已主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