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理解为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时便可起算;
而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同样需遵守法律准则,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若未能与
劳动者签署正式书面
劳动合同,则需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
换言之,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实际使用员工后的第二个月内与之签署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其意义在于避免最长可达12个月的双倍工资
赔偿期。
此外,针对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具体年限,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
具体来说,若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大于等于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以一年为上限进行核算;
若工作年限仅为不到六个月的情况下,则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
工资并非平时的月薪或
基本工资,而是劳动者在被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