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应
法规,
股权投资活动中可依法运用股份进行
质押操作。
所谓“质押”,即在
债务关系中,
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具有经济价值的动产或权益转交
债权人实际掌控,透过此举为其债权提供
担保。
倘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条文,通过对其所持有的质押财产之使用,实现优先受偿的权益。
然而,当债务人顺利清偿所有债务后,必须无条件地归还之前被用于质押的相关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股份同样具备作为质物的资格和条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