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程序,法院在正式
开庭审理前,并非必须收取被告人或是
犯罪嫌疑人。
事实上,在部分情况下,若罪犯或嫌疑人享有取保候审等辩护权利,则无需进入监狱服刑。
然而,若在案件审理期间,罪犯或嫌疑人被
羁押在看守所等待判决结果,那么其被羁押期最长不可超过37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文规定,如有必要,公安机关在
拘留前后三日内,应有义务向检察院呈请
逮捕审查批复。
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审查批复的时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