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连带担保人的期限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首先就是
一般保证下的保
证人,若其与
债权人并未明确约定
保证期间,那么该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即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
其次是
连带责任保证下的保证人,由于此类情况中的债权人具有更大的主动权,因此他们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的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