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可能对他人合法
注册商标享有权利产生损害的行为,均可视为是对
商标权的一种侵犯。
而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同意,在同一
类别的商品中使用与他们已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志;
其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同意,在同类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们已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的标志,特别是这种情况下极易引起
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再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此外,假冒或擅自非法制造他人已经注册了的
商标标识并进行出售;
还有,未经
商标注册者的允许,擅自更改他们的注册商标并即将这些经过更换的商标应用于市场销售的商品上;
再者,明知故犯地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种种便利,进一步协助他人实施
侵权行为;
最后,除了上述行为之外,其他可能会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负面影响的行动或行为也是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
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