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
离异的女儿同样拥有
继承权,而此权利无论性别均享有同等地位。
关于
遗产继承事宜,将依照以下顺序展开:
首先是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则为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
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只允许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干预。
若在实践中出现第一顺位继承人无人可依的情况,方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替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