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缺乏
代理权的前提下签署的合同也并非必然会被认定为无效。
实际上,其中存在着一类称为“
表见代理”的法律概念,它特指在代理行为中虽然实际并不具备相应的
代理权限,但由于存在使得第三人误以为
当事人确实拥有代理权的事实与理由,并且相对方对于当事人实际并未取得代理权毫不知情且已在此过程中履行了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同时权利表象的产生可以归结为被
代理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形,此类表见代理将视为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