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网络
著作权的
侵权问题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加害方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其侵权活动,删除有关侵权内容,进行公开诚恳的道歉以及对因此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和
赔偿。
倘若
侵权行为给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责令加害方立即停止其不当的行为,扣押其非法获得的收益,销毁所有涉嫌侵权的物品,并且对其予以适当的惩罚性罚款。
若情节特别严重,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甚至还有权没收掉那些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原材料、工具及设备等等。
对于已经
触犯法律法规构成
犯罪的情况,将会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