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破产案件中,
债务人应在其可支配的财产范围内,自始至终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及共益
债务。
2. 若债务人可支配的财产不足以为全部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提供充分的清偿保障时,则应优先偿还破产费用。
3. 同样,当债务人财产无法满足所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需求时,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式清偿。
4.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破产管理人员有义务向人
民法院提出终止
破产程序的申请。
接到申请后,人民法院需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决定。
同时,该决定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告知公众。《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曰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