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中学及以下阶段学历教育期间,以及虽已成年但由于失去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之子,皆享有向个人父母索要
抚养费用的权利。
倘若已经步入高等教育阶段且身心健康状况良好之大学生,亦未能满足“无法自立生活的子女”这一条件,因而缺乏索要生活费的法理依据。
然而,若父母有经济能力并志愿承担其子大学阶段所需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用的话,在此种情况下,则可以视为赋予了这一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