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
一审民事案件审判时,审限通常为六个月。
如遇特殊情形需适当延长期限,须经该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
而如仍需延长,则应上报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关于
简易程序的审限,未作明确规定,一般理解为为期三个月。
但值得注意的是,简易程序的审限不得任意延长,倘若在三个月内未能审结,必须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