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系为一类特殊类型的
合同关系,此种
合同的效力能否实现,主要依赖于享有
撤销权力的一方
当事人是否实际启动这一程序。
换言之,此类合同的有效性是不确定的,需等待享有撤销权利的一方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享有撤销权力的一方行使该项权力之前,合同对于两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束力,保持了相对的有效性。
然而,虽名为“
可撤销”,但它与那些绝对无效、完全失去
法律效力的
无效合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相对人可以催告
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