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诊引发病症延长的治疗问题,以下几种情况不视为
医疗事故:
首先是在紧迫的环境下为了拯救濒临死亡患者的宝贵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处置措施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其次是在医疗实践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疾病状况出现了异常变化或患者拥有独特的个体特征而导致医疗
意外事件的发生;
最后一种情况则涉及到其他依据现行
法规所定义的特定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
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