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原告于
离婚案件中第二次主张离婚时,若被告坚决拒绝同意,
合议庭仍有权认定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并作出离婚判决,无需征求被告方的同意;
根据相关法律之明确规定,若原告存在诸如
重婚罪、与他人
非法同居、施加
家庭暴力行为、虐待亲人以及抛弃
家庭成员等严重不当行为的,依法应裁定准许其
离婚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