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在
离异之后
婚前债务不应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
然而,如果一方
结婚前的负债与婚姻生活有着直接关联并且婚前所背负的
债务资金和物资已经转变为了婚内夫妇的
共同财产或者成为了他们共同生活的基本物质基础,那么在此情况下,该配偶婚前所背负的个人负债便被视为婚姻
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履行归还责任。
换言之,若配偶婚前所欠的债务非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等关键事项,而是仅仅应用于其个人事务方面,则这笔债务便被判定为其个人负债,在
离婚案件中无需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相反地,若此债务被确定为婚姻共同债务,就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归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