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类型的
劳动争议必须遵循一裁终局制:
(1)针对维权请求如
追讨薪资、
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甚至
补偿金的争议,且其金额不得超过所属区域内月度
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数额;
(2)部分由于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障等领域所引发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一)追索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