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有
劳动者在
医疗期内无法胜任原先职位所应承担的工作职责,那么用人单位有权针对此类情况,本着人性关怀之理念,重新为该员工做出适当且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
然而,若在此之后,劳动者仍然无法适应或胜任新的工作内容,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提前三十日通过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个人,或以支付
代通知金的方式,依法与他们
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还需按照相关
法规,对解聘劳动者进行必要的
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