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立
教唆罪名的成立,必须满足如下四项基本条件:首先,
行为人在实际行动中,确实以某种方式激励他人实施了
犯罪行为,且被激励者同样完成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
其次,行为人在进行这一切过程中的主观动机必须确定为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
间接故意,都符合这一要求;
第三点,作为
教唆犯所针对性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并满足特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限制;
最后,被鼓励者本身并未产生
犯罪恶意,倘若被教唆者已经存在犯罪意图,那么教唆者再辅助增强其恶念促使其犯罪的情况,应当明确划分为帮助犯的范畴,而非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