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四岁孩童
抚养权问题的
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以家长最有利于儿童正常成长为衡量标准来做出裁决。
对于年龄超过两周岁尚未达到法定成人年龄的儿童,父母双方都有权提出自己作为孩子
监护人的请求,但如果其中一方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可以优先获得
监护权:
(1)已经完成节育手术或不得已因医学原因导致生育能力受限者;
(2)子女长久跟随某一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突然切换新的生活环境将对儿童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者;
(3)无其他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其配偶却拥有其他孩子的父母者;
(4)子女长期跟随某一亲生父母共同生活,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反之,对方却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伴有严重的身体状况,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
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