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事项前期所涉及到的利息扣除行为,在合法性上是不可取的。
根据现有的法律
法规规定显示,借款过程中的利息部分,并不允许预先从本金内进行扣除。
若利息在本金中预先被扣除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出借人应当依据实际的借款金额,将借款全额偿还给
借款人,同时还需要针对实际借款金额来核算相应的利息部分。
至于借款人方面,他们则应当严格依照双方预先制定好的合约期限支付有关利息款项。《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
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