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案件中,财产处分行为通常不能被视为单方面的
民事行为。
所谓单方面民事行为,主要包括民事行为的撤销、
债务的免除、追认
代理权的行使等等,这些行为都必须向相对方发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尽管并不强制要求得到相对方的承诺,也能够使之生效。
另外,还有一些
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设
立遗嘱、发布悬赏公告、
继承人主动
放弃继承权等等,也都无需向任何相对方作出意思表示,便可自发成立。
然而,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往往需要双方达成满意度相同的协议才能获得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