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
债务负有无限的清偿责任。
当公司资本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所有的股东都需要负担起无限的清偿义务,他们需以自己在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来承担这些职责。
2.股东对于公司所背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换言之,如果一个股东不能独自承担某个特定时期内所有的债务,其他的股东则有义务共同垫付这笔费用。
3.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性的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当公司还有其他的
债权人提出索赔要求时,股东的债务会首先被支付,只有当公司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得到了充分的清偿后,股东才有权利向其他的投资者申请
赔偿。《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