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当事人可随时
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特定情况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人;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者;
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我照顾,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她们进行取保候审同样不必担心其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则是涉及案件的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且案件仍需进一步办理,此时也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