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面临破产时,其依然需按照相关法律条款承担偿债义务。
在规定的还款流程中,
破产财产的偿债顺序依次为:
1.
破产程序所需的研究费用及其他必要开销;
2.为了保护
债权人共同利益所产生的费用,即“
共益债务”;
3.破产企业
拖欠员工的薪资、医疗保障及其
工伤补贴等相关
福利费用,以及被视为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
医疗保险的缴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与行政规章制度,应对职工进行补偿的
经济赔偿金;
4.破产企业还须偿还破产人在未纳入前述规定范围内而拖欠的
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务款项;
5.最后满足的是普通债权人的
债务偿付要求,故称“普通
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