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父母离婚之后,不允许亲属阻止另一方行使对孩子的法定
探视权,这是法律对于未承担直接
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所赋予的权利。
对应地,享有直接
抚养权的一方则依法禁止干涉并有义务积极协助对方执行这个权利。
然而需注意的是,这种探望权,也就是我们常用的“见面交往权”,其具体内容包括了,
离婚后未享有直接养育幼儿职责一方的亲生父亲或母亲,有权拥有与其未成年儿女之间的探访、通讯、见面及互相交往等权益,以及在短暂的共同生活中能建立起紧密关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