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股东代表诉讼过程中,被告将站在公司的立场进行辩护,其原因在于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在面对其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法违规,从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利益而发起的
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一般定义为,当公司未能采取适当的行动通过诉讼追究公司内部机构成员的责任或实现其他应有的权益之时;
此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有义务用行动来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追求这些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实现这些被剥夺的合法权益,他们必须在法定程序的框架下代表公司提出法律
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