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再次进行
违法行为者,若其是否构成
累犯,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和认真处理。
通常来说,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处罚的
犯罪个体,在其所受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得到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如再度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犯罪行为,则可认定为此人构成了累犯。
因此,构建累犯这一法律概念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三个要素:首先,两起案件所涉及的
罪名均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
其次,这两次违法行为均须出自犯罪者有意识的主观意图;
最后,对前一次所受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后的五年内再度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
但是,应当特别关注的是,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再次触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时,将不受前后犯罪之间时间间隔长短的限制,也即构成所谓的“
特殊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