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行为,本质上并不构成对丈夫所拥有生育权的重大侵犯。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赋予了已婚女性拥有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生育的基本权利,此举主要旨在强调妇女在生育决策这一议题上具有较高程度的独立性以及归属感,而非仅仅受到丈夫的主观意愿所左右。
由于分娩是一个涉及到哺乳、照顾婴儿等诸多环节,且由妇女独自承担和全程参与自然育儿过程,因此我们认为妇女应当,并且必须拥有生育决策的最终权力。
若妻子果断拒绝生育,即便是已经
结婚的丈夫也无权利用其主张的所谓生育权这一观点来强行要求妻子做出某种生育决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