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怀孕期内,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下,所耗费的审理时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具体时限会因案件的复杂性而异。
通常而言,若选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从
立案之日起需历经三个月方可完成审理工作;
倘若适用普通程序,则需在六个月内完成全部审理过程;
如遇特殊情形不得不延长,必须经由法院院长批准,延长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六个月;
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
审理期限者,还应上报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后方能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