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客运运输过程中,尽管承运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到可能出现的交通拥塞情况,但由于无法精确预测具体的发生时刻、位置、持续时长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范围,因此,我们有理由将交通拥堵视为
不可抗力事件。
虽然,承运商有权力依据相应
法规和合约免除因自身原因导致的
违约责任,然而,他们对由此引发的不可抗力事故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却无法完全排除。
对于由交通拥堵而引发的
经济损失,承运商与委托方都应该根据公正合理的原则承担各自应该分摊的部分,以求达到公平分配的效果。《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不可
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