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犯罪形态,即是针对已经完成、将要开始、尚未完成以及中途中断的罪行所划分出的不同阶段或类型。
在全部罪犯群体中,这四种犯罪形态都有所体现。
由此可见,在共同作案中,是否同样包含了这些犯罪形态的表现形式呢?在这里,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在
共同犯罪中,会存在两种基本的犯罪形态。
其中之一是较为简单的共同犯罪情况,即所有参与者皆为实行罪行的成员。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犯罪理论中的“个别行动,集体承担后果”的原则,只要有一名成员达到了
犯罪既遂,则全体涉案人员均需承担法律后果,即共同达成既遂状态。
其次,若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方式,若
实行犯顺利完成了他/她本应进行的罪行,此时,作为
教唆犯或者协助犯的其他成员亦将同样被视为已完成罪行,即既遂犯。
反之,若实行犯未能成功地实现他/她的罪行,此时,无论是教唆犯还是协助犯都会被判定为
犯罪未遂,而非既遂犯。
然而对于预备犯罪的情形而言,由于尚未有人发起行动,因此实行犯在此类案件中实际上并不存在。
若确实存在打算从事
犯罪活动却因非由个人主观意愿导致自身无法着手行动的情况,这便属于预备犯罪,而其居于
从犯的帮助行为也将被视为预备犯罪。
最后,我们要考虑到部分共同犯罪人可能会在犯罪活动进行期间选择退出。
这种退出只发生于犯罪过程之中,实施犯罪之后但在确认犯罪成功完成之前的任何时刻都是可以提前主动退出的。
显然,即便由此种方式离开共同犯罪团体,他们也无法摆脱对其他
共犯所实施行为负有的法律责任,而且他们须与其他共犯一样,接受与他们同期退出时的犯罪形态,即部分共犯人的中途退出也需要受到共犯
刑事责任的约束。
换句话说,即使其余的犯罪分子已经达成犯罪既遂,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放弃犯罪的人员仍然被认定为主观上达到了
违法的程度,即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既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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