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的现象,其具体处理方法将依据不合格性质的差异性而定。
一方面,若项目某局部领域存在质量瑕疵,虽可能带来功能或外观需求的受限,但能通过适当修改等措施使该区域达到合格水平的,则对这类潜在不合格部件可采用返修手段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在建筑承载性能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形下,亦可运用强化施工的方法予以补救;
此外,倘若经过上述方法均无法妥善解决建筑质量问题时,唯有选择全面返工方为可行之策;
而对于返修及强化施工均难以修复,同时返修亦不可行的质量问题,应考虑通过限制其使用程度来加以处理;
最后,当所有前述方法在实际运作中都无法解决建筑质量问题时,建筑只能面临废弃的命运。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无需对此类建筑质量问题做进一步处置:
首先,若此类质量问题不会对整个建筑物的构造安全性、生产工艺以及使用需求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若后续的施工作业能够有效弥补现有质量缺陷;
再者,若法定检测部门对相关建筑已做出合格评定;
最后一点,当已经出现的质量问题经由专业技术人员检测鉴定后,尽管未能达到设计规格的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分析后,若证实所产生的影响仍然能满足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安全性以及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便无需进行任何额外处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