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对于仍然处于未拥有所有权或者尚不曾获得完全所有权状况下的房产产生了争议并且无法通过协议方式解决问题时,人
民法院则应该慎重考虑并斟酌处理,避免作出对房产所有权归属的终极判定;
相反地,应基于实际现状来做出灵活决定,将房产判给实际使用者。
也就是说,当以上所述的房产最终为
当事人所得并获得绝对所有权后,如果依然存在争议,当事人有权以另案
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相关
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