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
医疗机构在病理资料的撰写和保存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相关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设定的规范与标准,以确保病理资料能够完整、真实地记录和保管下来。
在紧急救治危重病人的情况下,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实时完成
病历资料的撰写工作,此种情况下的医护人员应在抢救任务结束之后的六个小时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记录,且需附上详细说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
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
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