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婚前购置并在婚后取得了增值的房产,除非有特别法规加以明确限制之外,通常情况下这都将被认定为是夫妻二人的
共同财产。
具体细化到立法本意来看,即在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投资收益,不论形式如何,皆可以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有权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制定关于这些产财的处置方案;
但如若沟通不畅,或者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就需要由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并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酌情体现出对未成年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保护原则来予以体现。
然而,仅限于双方已经在合约中约定
婚后财产将按照各自拥有的方式进行分配这一特殊情况。
2.关于婚前分期购买的房子,在婚后取得的增值部分是否仍然属于
个人财产还是
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还得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以及土地价格的上涨等因素,针对个别情况进行判断。
当上述变量发生改变而导致该房屋的价值增长时,增值部分才能归于个人财产;
否则,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例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如果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且这些行为促使了该房屋价值的增长,依照我国民法中的“添附”理论,则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势必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内。
再比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又因相关原因(比如,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及地价的上涨)使该房屋价值得以提升,那么,根据投资风险效益的理论观点出发,该房屋的增值部分理应归属原来置办者的那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